申请人:云南惠当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知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3611号“惠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第4564139号“惠当家HUIDA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人请求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挂面、米粉(粉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醋等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挂面、米粉(粉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等其余复审商品与第9307229号“惠当家HUID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醋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挂面、米粉(粉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