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41700号“舒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25459号“舒心SHUXINCHUYE”商标、第4044338号“舒心SHUX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芯”字释义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蓄热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蒸气浴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舒芯”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舒心”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可以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