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豪特艾尔本碳酸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2390号“grooming T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960850号“grooming T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澡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字母“grooming Tab”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可以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