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百牧王专修学校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0549号“百牧王学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郑州市教育局对申请人的办学批复;相关荣誉及资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就业协议;网络宣传及活动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百牧王学校”与申请人名义“郑州百牧王专修学校”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学校性质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已无评述的必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