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6110号“FriendCM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riendCMM 6856110

阅读:133106 2018-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灵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56110号“FriendCM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856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7日向我委…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佛迪精密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灵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56110号“FriendCM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856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持续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3、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展会照片;

  4、申请人印刷发票及宣传册;

  5、申请人工装、获奖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其中许可使用合同未向商标局申请许可备案;且销售合同存疑,未体现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存在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撤销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并未更改过注册商标,不存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复审商标的使用体现在合同、照片等证据中,完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持续使用,请求对其予以维持。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三坐标测量机合同及发票证据。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7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自动计量器、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专用期至2020年11月6日。

  2、2017年1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自动计量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7年9月21日商标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委申请复审。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及在展会照片、产品图册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FriendCMM”牌三坐标测量机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与其为类似商品的自动计量器、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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