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宜粤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9606号“粤田农科YUETIANNONG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字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09218号“粤田及图”商标、第3038794号图形商标、第13124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服务产地差异显著。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粤田农科”、对应拼音“YUETIANNONGKE”及图形构成,其文字及图形均属于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