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山半球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6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05797号“BNS及图”商标、第8001973号“百年顺BNS”商标、第13959282号“百年树B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发票;销售协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可识别为“BNS”,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部分“BNS”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