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实院(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1888号“认检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认检汇”指定使用在化学研究、建筑学咨询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