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泰万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3560号“隆延茶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5518323号“延隆号 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产品照片、店铺设计稿、产品宣传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隆延茶铺”与引证商标“延隆号 延及图”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系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