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车易配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龙乘中远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93212号“车易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特设计,指定使用在相应的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