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星期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98789号“GOING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367119号“回家及图”商标、第18904697号“回家”商标、第24790308号“NANJINGBAISHIKANG及图”商标、第5989198号“路路康及图”商标、第6281454号“浪漫情langmanqing及图”商标、第9596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活动房屋出租、酒吧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活动房屋出租、酒吧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