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荣振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3729号“贷行家DAIHA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用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贷行家DAIHANGJIA及图”指定使用在金融贷款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的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