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慧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03668号“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35484号“慧及图”商标、第6034400号“慧 首慧 Sunhead及图 ”商标、第22473360号“慧 慧兜圈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为单纯的图形,但是,其所呈现的表现形式容易被识别为经过一定设计的文字“慧”嵌在方框图形中,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慧”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