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医科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6614号“Elekt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94791号“ELETTA”商标、国际注册第1335689号“Eletta”商标、第4964587号“ELETTA艾力塔”商标、第4475136号“Navi Atla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起了撤销申请,也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Elekta”“Eletta”解释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由我委裁定撤销,该裁定已生效。(见1609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我委予以认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