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球名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77889号“W SQU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44180号“W SQUARE”商标(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过转让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44263号“W SQUARE”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为同一主体,二者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