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注册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83862号“B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74585号“B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BOT官方网站关于智能机器人注册服务的介绍;关于BOT的开发和服务介绍的相关文章;申请商标在英国等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域名注册”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经过一定图形化设计的字母“bot”构成,仅存在字母大小写及设计上的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鉴于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英国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