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08983号“PAPERP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PERPASS 22908983

阅读:105113 2018-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8983号“PAPER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252593号“PAPERP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2941号“PASSP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

  申请人: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8983号“PAPER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252593号“PAPERP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2941号“PASSP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审理中被我委予以无效宣告,在诉讼中,一审法院均维持了我委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08983号“PAPERP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PERPASS 229089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7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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