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8983号“PAPER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252593号“PAPERP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02941号“PASSPA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审理中被我委予以无效宣告,在诉讼中,一审法院均维持了我委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