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6374号“旺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6567721号“旺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已不构成权利障碍。商标局引证的第23123954号“旺财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在先申请的18136517号“旺财”商标的近似商标,不存在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金融服务、经纪、担保、信托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保险、商品房销售、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不动产代理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金融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担保、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商品房销售、经纪、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旺財”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旺财” 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管理、金融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担保、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商品房销售、经纪、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