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繁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6171号“F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1967963号商标、第23584997号商标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