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施坦普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7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40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96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铸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铸模”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