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复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申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8666号“文艺复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89759号“文艺复兴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关联证明;撤三申请书;合同;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均为文字“文艺复兴”,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