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矢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62702号“K.YAI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8793649号“K.YA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对其提出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乐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弦乐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构成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