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庆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4372号“茶洁宝CHAJIE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特点,且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茶洁宝CHAJIEBAO”,指定使用在“洗衣粉”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