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伟涛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54512号“汇食合口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第21123562号“食汇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