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0257号“七味老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仅仅是表示商品的口味和原料特点,更加准确的表示了申请人连氏饮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主营业务产品的所述领域。申请商标作为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连氏饮膳所拓展的传承命名具有很高的传承性、独特性和不可复制性,具有特定的代表意义,能起到标识服务和产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和原料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