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4605号“马司特Mar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12059号“马思特”商标、国际注册第868362号“MARI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2001类似群家具、椅子(座椅)、沙发商品外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32325号“玛司特”商标、第15692212号“maria'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备了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家具、椅子(座椅)、沙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作台、非金属密封盖、画框、竹木工艺品、家具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复审范围仅限于家具、椅子(座椅)、沙发(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像框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塑料包装容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信息载体用的底座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 “马司特”与引证商标一“马思特”呼叫相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其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Marics”与引证商标四“MARIN'S”仅相差一个字母,隔离观察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