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眼睛健康基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港卓远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88424号“眼睛健康基金Eye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88749号“康普利生MPLETION Comple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如不予初步审定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亦会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眼睛健康基金Eye Fund及图”与引证商标“康普利生MPLETION Completion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眼睛健康基金Eye Fund及图”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