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玉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9956号“泡小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异体字,其中“泡”字为常见字体,申请人仅是对“泡”字做了细微调整,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并引起不良影响。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泡”字为不规范汉字,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容易混淆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汉字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