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玉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8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8686958号“灵山小镇拈花湾LINGSHANNIANHUAWAN及图”商标于2018年5月4日经商标局准予撤回申请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