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看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18351号“制片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制片”文字,“制片”是指对原有音像、图片等作品进行制作、加工和修改整理并产生作品,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