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品创优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19064号“棉品小镇 COTTON GOODS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09613号“棉麻小镇MIANMAXIAOZ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裤(内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