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贡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28528号“人人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27556号“人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7551号“人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与其他标识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明,引证商标一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个体户执照复印件、商标列表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服务上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一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人人”,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的使用与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除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除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