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仕伯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35799号“幼超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构成文字经过申请人的精心设计,整体属于臆造词汇,不可能导致任何混淆以及误认的情节。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该商标易被认读为“幼儿超级杯赛”的简称,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