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76069号“意瑞生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意瑞生活及图 25376069

阅读:103887 2018-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意瑞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6069号“意瑞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75219号“意瑞 EraQ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意瑞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76069号“意瑞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75219号“意瑞 EraQ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意瑞生活”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意瑞”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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