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宝莱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599号“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5305531号“ATDNCLS及图”商标、第25317272号“AIDNCLS及图”商标、第25223888号“菠萝纺 PINEAPPLE LEAF FIBER TEXTILE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2985号“MANO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8868号“FU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尚未审结,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商标局引证的第19633757号“ADI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异议,不予核准,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8868号“FU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36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