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84599号“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 25784599

阅读:74529 2018-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宝莱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599号“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5305531号“ATDNCLS及图”商标、第25317272号“AIDNCLS及图”商标、第25223888号“菠萝纺 PINEA…

  申请人:康宝莱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599号“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5305531号“ATDNCLS及图”商标、第25317272号“AIDNCLS及图”商标、第25223888号“菠萝纺 PINEAPPLE LEAF FIBER TEXTILE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2985号“MANO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8868号“FU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尚未审结,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商标局引证的第19633757号“ADI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异议,不予核准,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8868号“FUL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36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784599号“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RBALIFE NUTRITION及图 257845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7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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