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美天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15929号“美天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天水”为一个地名,但申请商标中还含有“美”字,以消费者一般的识别力,并不会将“美天水”与地名联系在一起。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天水”是我国甘肃省天水市市名,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