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神灵寨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60107号“神灵寨 洛阳神灵寨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SL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图形、中文和英文组合构成,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该商标在驳回服务项目的内容及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广告发布合同及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