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国县本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7530号“乐享其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结合主营产品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属于对成语“乐享其成”的不规范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