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令德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三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31792号“向来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