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荣森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25693号“淘滩TAOT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创意,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800716号“LAO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淘滩TAOTAN”,引证商标易被识别为“TAOTAN及图”,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