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51371号“千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与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千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有一定的显著性,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外国地名的含义。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