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容新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39331号《关于第9124284号“POWERBEATS BY DR.D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第66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引证的第5603130号“Powerb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争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权利人同为被申请人,故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即被申请人,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此外,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