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创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麦亿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53996号“NOVA VISION EYE CLINIC星创眼科诊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87547号“创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57150号“创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25141号“星创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4477号“NOVA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于2016年1月3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