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20838号“百万富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87396号“百万富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体形态、两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的产品宣传页及发票截图、购销合同截图、2014-2017年销售及生产发票截图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我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64555号撤销复审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在卤鸡爪、卤鸡腿、鱿鱼、听装(罐头)鱼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松、鱼片、肉、腌制肉、肉罐头、蔬菜罐头、香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再构成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商品属于相同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百万富翁”,在词汇构成、呼叫相同。两商标在果冻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果冻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