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60669号“TB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TBM 11760669

阅读:176023 2018-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圣安娜基督教三一中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60669号“TB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11760669号“TBM”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290号决定),于2018年01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圣安娜基督教三一中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60669号“TB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关于第11760669号“TBM”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290号决定),于2018年01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深圳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圣安娜基督教三一中心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圣安娜基督教三一中心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760669号第9类“TBM”商标在“1.电视机;2.扬声器音箱;3.扩音器;4.电声组合件;5.DVD播放机;6.学习机;7.耳塞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没有提供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6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如下:

  1、购销合同及收据;

  2、天猫及淘宝网上的销售记录截图;

  3、实物照片。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针对证据1两份名为购销合同的证据,而非被申请人所述的委托加工合同,没有任何其他文件来证明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且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针对证据2,申请人搜索的结果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内容不相符,且均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认可。针对证据3,实物照片仅有一张,且没有显示日期。被申请人也并未证明“tbm旗舰店”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因此也无法证明该店铺的使用与被申请人存在任何关系。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05月25日至2017年0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上述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tbm旗舰店”首页及“所有商品”页面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刘媚于2012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经核准,该商标于2015年8月28日转让予深圳市昊轩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委托深圳市摩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歌维电子有限公司为其生产TBM牌耳机等商品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日期分别是2016年8月1日和2017年2月1日,该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购销合同均有对应的收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网页打印件上显示的经营主体即是被申请人,显示的销售商品是TBM耳机,销售日期是2016年5月10日,该日期在指定期间内。另,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网上销售成交记录打印件,显示的成交时间在指定期间内。除了上述证据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产品实物图片予以佐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耳机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而耳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扬声器音箱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耳机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电视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电视机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复审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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