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荣国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84653号“闺蜜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非不规范使用汉字,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蜜”字为汉字的不规范写法,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情形。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