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48110号“ATAT MEK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TAT MEKCHA及图 G1348110

阅读:76720 2018-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TOMIAN IURII AGASIEVICH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8110号“ATAT MEK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50928号“a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

  申请人:ATOMIAN IURII AGASIEVICH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8110号“ATAT MEK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50928号“a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ATAR MEKCHA及图”,引证商标为“atar及图”,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348110号“ATAT MEK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TAT MEKCHA及图 G13481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6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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