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凰休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06908号“BLACK W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商标局引证的第25539045号“黑狼BLACK WO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阻碍。其次,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447209号“black wo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简介;品牌网站;引证商标1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由商标局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购物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LACK WOLF”,引证商标二为“black wolf”,两者仅字体、字母大小写不同,整体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