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英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海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93114号“欧税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单页及宣传PPT。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欧税通”,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被消费者理解为“精通办理涉及欧洲税务”之意,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