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广汇丝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言蹊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34283号“廣汇絲路文旅Guang Hui Silk Road Cultural Tour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51810号“廣匯及图”商标、第3316336号“广汇”商标、第3443213号“广汇”商标、第25464168号“廣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新疆广汇丝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且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新疆广汇丝路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含有“广汇”字样的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